8月22日,鹿晗与广州晨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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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显示,涉事医院公众号发表的文章“相比宋慧乔的抬头纹,鹿晗这波露脸连滤镜都拯救不了”“胡歌杨洋李易峰谁是你心目中的侧颜男神?”中使用多张鹿晗肖像照片,且文章尾部附有被告执业许可、牌照以及“7年零事故”的宣传字样和咨询答疑二维码等。美容医院不经鹿晗本人同意,擅自使用鹿晗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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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且在文章页面有宣传和推广内容,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处赔偿鹿晗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费用26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美容医院未经鹿晗本人的同意,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了鹿晗的肖像,故意拉踩鹿晗,且在文章页面有宣传和推广内容,该行为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要予以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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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直是肖像权受到侵害的重要主体,但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所以不管是明星的肖像,还是普通人的肖像,都不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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