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发布关晓彤与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天津菁质初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青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显示,“菁质”品牌多款饮品及宣传物料印有原告关晓彤的肖像及签名,三名被告分别为以上产品的生产方、销售方和品牌方。
法院认定三被告侵犯了关晓彤的肖像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关晓彤肖像权的侵害,停止生产并召回、销毁所有印有关晓彤肖像的涉案产品以及其他宣传物料,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关晓彤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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